购买商品或二手住房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70平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但迁入人员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89平方米/人)水平。

     1、有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由入户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6、一次性付款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按揭购房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款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有农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同时请注意两点:一是如你是按揭住房的,请核对一下公证书和缴款证明的账号是否一致,二是如你购买的房屋现仅有购房合同,则请核对一下合同约定的领取房产证的时限,如到期,办理入户时需要同时提供产权证。

(注:你在办理入户之前需到办证中心查询确定所购买的二手房原房主已迁出)

最后修改:2010 年 08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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